周明壮自从向法院递交诉状以后,在家等候法院通知的这些天里,心里有些后悔。如果开庭了,被告肯定挖出他父亲从事近二十年来收购野生动物的罪状,那可怎么办?法院一旦追究起来,很可能将没收他父亲这二十年来的经济利益所得,不但得不到赔偿,很可能倒贴交处罚金,如果这样,那将倾家荡产。
周明壮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,而是有法律依据,他越想越害怕,打电话跟“文化人”商量商量,说:“我们可能太急躁了,不忙先递交诉状给法院,应该和他们商量商量,一次商量不行,二次商量,二次商不行,三次商量,三次商量不行,那就四次商量,商量总会有个结果的,他们应该总会答应赔偿的,只是多多少少而已。现在递交了诉状,法院人员可能进行实地调查,一旦调查出我爸从事这一行职业已有近二十来年,或者在法庭上被告揭穿我们的短处,法院是不是追究我爸的犯罪事实,然后对他的这二十年来年所得的经济收益采取没收处罚,那我就得不偿失了,甚至倾家荡产。现在我们怎么做才可能避免这些事情发生?”
“文化人”说:“你前怕虎后怕狼,前两天怕我写诉状用时间太长,我一两天写好,上交了法院,你又怕牵出这一码事情,做什么事,不想前,不想后,想做就做,做了后悔。现在已到了这个地步,你还能咋样?只能等等,法院想做的事,法院想了解的情况,我们能阻拦么?我们能不给么?我们能不配合么?”
周明壮说:“难道真找不到什么好办法了?”
“文化人”说:“我们可以跟法院反映我们的具体情况,反映我们的想法,反映我们的要求,我们请不起律师,在法庭上辩论,已经失去了实在的意义,法庭上,我们无话可说,也没人帮说。我们可申请法院撤诉,不必开庭,由法院牵头作主,通知被告方进行调解,原告被告双方坐在法院办公室自我调解,达成一致即可,被告方也许会同意的,法院也想把事情简单化的。谁想做麻烦的事呢?越简单越好,法院可免了下乡调查这环节,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,只看被告方是否同意。”
周明壮说:“那我们试试看,也许行得通,还是由你来写申请书吧,我不会写的,如果能够实现,对法院对我们对被告都是有利的。”
话从两边说起,华聪明递交答辩状给法院后,他也在思考一个问题——法院会不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,甚至刑法责任。前几天,华聪明的大儿子华明诚给人处理过山风蛇时,处理师傅明李李把他处理过山风蛇的经过全录了下来,晒到朋友圈和抖音里,后被公安局网警调查,华老板被牵连还被关了一个晚上。
幸好他熟悉公安局领导,没事,要不然很可能被拘留一个星期。如果在法庭上又扯上这件事情,那就不同一般了,毕竟过山风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捕杀二级保护动物,那可是违反刑法的,不是违反一般的治安管理条例,一旦追究起来,不好找关系解决。如果法院不开庭,法庭工作人员不必再作具体的调查,他们跟公安局要材料就行,这是民事纠纷案,不是刑事案件,采取调解来解决即可。
肖跳虫得到被告的消息后,他虽不用答辩,但总放心不下,他毕竟已进入公安局做过两次笔录,如果再打这一场官司,又扯出新的事情来,那可是要坐牢的。他知道,自己经不起再受追究的原因有两点:一是那天拎毒蛇上班车,这的的确确违反了《公共安全法》和《治安管理法》;二是他从事收购野生动物已有两年多了,过山风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违反了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不仅违反一般的法律,而且违反了刑法。根据这两点,很可能挨坐牢了。
同样,袁大妹有她自己害怕的短处,虽然她第一次卖蛇,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,但她也是拿蛇坐班车去的,同样违反了《公共安全法》,这可是一条重要的法律,处罚也是较严重的,轻则拘留,重则坐牢。一旦打起官司来,原告和被告就是战场上的敌人,进行着你死我活的辩论斗争,谁不想把对方打下去,谁不想自己获胜?每一边都在想方设法挖掘对方的缺点,把对方挖得体无完肤,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,可能都被对方挖得一点不留。
被告华聪明一方三人各有担忧原告戳穿的一面,很不想开庭宣判。但肖跳虫不好意思提出来,袁大妹更不好意思提出。当然华老板是他们三人中最害怕的一个,肖跳虫和袁大妹两个不用商量就知道的,但他们在等华老板的电话,听听华老板的看法,也许华老板有他新的一套方法来解决,毕竟华老板有他公司的法律顾问,他们精通法律,灵活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,当然也包括肖跳虫和袁大妹。
肖跳虫在等华老板的电话,袁大妹也在等华老板的电话,但等来的电话不是华老板的,而是法院的电话。法院告诉他们,这一次的民事纠纷案,法院先由他们双方自己协调商量,商量好了,达成一致,再在法院办理调解手续即可,不必开庭,肖跳虫和袁大妹都在电话里表示同意协商的做法,其实法院先通知华老板,华老板高高兴兴地接受调解通知,至此,原告与被告双方悬着的心,终于像石头一样安全落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