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顾问看后,经过分析,总结周家想抓如下几点来要挟公司赔偿。
一、把主要责任推给华老板。
他们强调的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抓捕,没有抓捕就没有悲剧的产生,这样可以要求华老板负主要责任,赔偿时,固然负责大多数资金。
为什么周家这样做?明白人一眼可以看出,因为华老板比其他的人有钱,赔偿几万,十几万,甚至几十万,都没有问题。但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,做一名企业家,从艰难困苦中滚打摸爬上来的,每一分钱都浸透了企业家的血汗,这些钱,不是山上之清风,滚滚流淌的长江水,用之不竭,取之不尽,可以随便乱花。华老板就是靠艰苦朴素奋斗的作风才发展起来,发展到今天,还要发展向未来。他的法律顾问非常清楚这一点,不到山穷水尽的地步,不能乱花钱的,不该花的一分也不花,该花的,10万8万也不嫌花多。
二、周家想抓肖跳虫坐班车带危险物品属于违反《公共安全法》这一行为来要挟。
其实抓这一点来对付肖跳虫是可以的,因为坐班车的是肖跳虫,带危险动物上车的也是肖跳虫,谁犯法就追究谁的法律责任,这一点与华老板没有半毛关系。比如别人要买一头牛,买的人只认牛的实体,牛的价钱,牛的体质,牛的肉质等,具体卖牛的人怎么送牛到市上,途中发生了什么牛事——可能这头牛顶伤了人,或者顶死了人,那些事只能与送牛人有关连,不关买牛人的事,蛇也一样。
三、周家抓住捕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来要挟,达到赔偿的目的。
法律顾问的确查了,过山风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,贩卖捕杀均违反了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这一点,的的确确的违法了。前两天,市公安局也做过相应的处理。属一般违法处理,不属于刑法处理。
四、周家抓住货主的问题来要挟。
他们认为华老板买的货——过山风蛇,货主为华老板。现在过山风蛇咬了人,就像狗主人和狗的关系一样,狗咬了人,狗的主人应负全责,过山风蛇咬了人,那么过山风蛇的主人应负责任。这是关系到怎样理解“物主”的问题,所谓物主,就是拥有该物品所有权的人。过山风蛇是野生动物,属于大自然的,严格来说,任何人均不属于过山风蛇的主人,任何人没拥有它的所有权。而且这蛇还没到达华老板手中,华老板也还没有付款买下。如果算这过山风是商品的话,在华老板付款之前,华老板不属于货主。发生了这场悲剧,不是华老板买后发生的,而是华老板没有付款之前早发生的事,这事与华老板毫无关系。
法律顾问对周家文章内容分析后,针对周家作出如下几点答复。
一、买卖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。这是个人安全意识不强而产生的,我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。
二、送货人是否违反《公共安全法》,那是送货人的个人行为。送货人不属于我公司员工,他的行为不属于我公司的行为,属于他本人的私人行为,与我公司无关。
三、买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属于司法机关的行为,与非司法机关和个人无关,具体怎样处理,非司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。
四、野生动物本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,买卖本来违法,我公司未购买前,根本不属于我公司财产,我公司不属于物主。而且发生的悲剧在我公司未付款购买之前,还不属于我公司之商品,我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。
据以上几点,这一场悲剧的发生,我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。法律顾问上报华老板后,就通过微信的形式答复了周明壮。
周明壮看后,愤怒得即将发疯。他立即打电话给“文化人”,叫“文华人”到他家一起商量。
“文化人”正在田里收割稻谷,不接他的电话,他气愤地跑到田埂上大喊:“三哥,你自己看看,你自己看看,我不知道你怎么写的,华老板公司的答复内容共有四点,我发给你,你自己看看!”
“文化人”说“我现在没有空,晚上才说吧!昨天,你说和我一起收割稻谷,收割没完,你就跑了,你讲话总是不算数的,从今以后,我跟你讲话也不算数了,你自己看着办吧!”
没办法,周明壮只能跑回家里,叫他母亲来帮助“文化人”收割稻谷。
晚上,“文化人”和周明壮商量以后,打算明天马上启用万不得已的备用方案。